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瑞克提示维修报价确认
一、维修前必须报价,报价必须经消费者确认。这是维修服务的基本程序,不可省略。
二、报价应包含检测费、维修费、配件费、上门费等全部项目,不得漏项后追加。
三、口头报价不算数,消费者有权要求书面或电子报价单,并留存记录。
四、报价后消费者有权货比三家,维修方不得以检测已完成为由强制消费。
五、维修过程中发现报价外的新故障,须重新报价并经消费者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。
六、消费者确认报价后,维修方不得擅自增加费用。结算金额高于确认报价的,消费者有权拒付差额。
七、报价有效期应明确告知,超期后价格可能调整,但须重新确认。
八、配件价格应标明原厂件或兼容件,不同选择对应不同报价,由消费者决定。
九、消费者放弃维修的,仅需支付已告知的检测费或上门费,不得加收其他费用。
十、维修完成后应提供结算,与报价单逐项对照。多收的费用应退还。
瑞克说明修理义务法定
一、修理者是三包义务的责任主体之一,不得以“厂家没配件”“已停产”等理由拒绝履行修理义务。
二、三包期内修理者应免费修理,包括工时费和配件费,不得变相收费。
三、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,否则应重新免费修理。
四、修理者应使用原厂配件或同等性能的兼容配件,不得使用劣质配件以次充好。
五、修理者应如实填写维修记录,载明修理日期、故障原因、修理及更换配件。
六、修理者应妥善保管消费者送修产品,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七、修理者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修理,逾期未完成的应说明原因并告知预计完成时间。
八、修理者不得以消费者自行拆机为由拒绝修理,但可据此判定人为损坏并调整收费方式。
九、修理者应公示修理收费标准及投诉电话,接受消费者监督。
十、修理者拒绝履行修理义务的,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依法提起诉讼。
瑞克产品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包修范围:
1、消费者因使用、维护、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;
2、非官方电器指定的特约服务网点所安装、维修造成损坏的(包括消费者自行安装或拆动维修的);
3、无包修凭证及有效发票或有效购买凭证的;
4、有效凭证、包修凭证不符或涂改的;
5、因不可抗拒的灾害或使用环境恶劣造成损坏的;
6、处理品、已超过包修期的产品。
7、整机免费保修以保修单为准(保修时间以保修单为准) ;
8、倘若产品机身编号被更改或去除,则保修无效 ;
9、保修的客户须出示购买该电器之 票据,及本保修单,以确保产品保修期仍然有效 ;
10、正常使用的情况下,保修期内造成的质量问题,实行免费维修或更换零件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