创尔特集成灶/燃气灶售后服务处电话咨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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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尔特服务十要十不准:
十要
(1)工作作风要迅速;
(2)言谈举止要文明;
(3)服装鞋帽要整洁;
(4)上门服务要准时;
(5)安装服务要致谢;
(6)维修服务要道歉;
(7)咨询服务要微笑;
(8)解决问题要彻底;
(9)对待用户要真诚;
(10)爱护企业要同心。
十不准
(1)不准拒绝服务;
(2)不准违规操作;
(3)不准无证上岗;
(4)不准上门延误;
(5)不准乱讲禁语;
(6)不准态度恶劣;
(7)不准过度营销;
(8)不准推诿扯皮;
(9)不准违规收费;
(10)不准弄虚作假。
根据中国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(通常简称为“三包规定”)及相关法规,为您综合整理电器产品在“三包”有效期内的核心服务说明。
核心三包有效期
1. 7日规定: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,发生性能故障,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、换货或修理。
2. 15日规定: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,发生性能故障,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。
3. 三包有效期:
整机三包期:通常为1年。主要部件(如集成灶的压缩机、冰箱的压缩机、电视的显示屏等)三包期通常为3年。
具体产品的三包有效期,请以产品说明书或国家发布的《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》为准。
三包有效期内服务细则
1. 修理
在整机一年三包期内,修理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,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,销售者应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规定退货。
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。
2. 换货
符合换货条件的,销售者应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。
若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,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,销售者应予以退货。
换货后的三包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,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。
3. 退货
符合退货条件的(如在7日内,或修理两次后仍有问题等),销售者应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。
对于已使用过的商品,可以依法扣除一定的折旧费(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,其中应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)。
消费者注意事项
1. 凭证是关键:务必保管好购货发票、三包凭证和维修记录。这是享受三包服务的最重要依据。
2. 谁销售谁负责:三包责任首先由销售者(卖家)承担。消费者可以凭凭证要求卖家履行三包义务。卖家有权向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。
3. 性能故障界定:三包主要针对产品的性能故障,即产品不符合国家、行业标准或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,无法实现其基本功能。因消费者使用、维护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坏,通常不在三包范围内。
不属于三包范围的情况(常见免责情形)
因消费者使用、维护、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。
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。
无有效三包凭证及购货发票的。
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,或有涂改的。
因不可抗力(如火灾、水灾、地震等)造成损坏的。
超过三包有效期的。
总结与建议
核心要点:7天可退,15天可换,整机包1年,主要部件包3年。
行动指南:
1. 购买时:确认三包期限,索要并妥善保管发票和三包凭证。
2. 出现问题时:
第一时间联系销售商家。
清晰描述故障,保留沟通记录。
如需送修,务必要求维修点出具详细的维修工单和记录。
若商家推诿,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,或寻求消费者协会帮助。
请注意,不同品类的电器(如大家电、小家电、数码产品)可能有更具体的实施细则,建议同时参考产品说明书和创尔特公布的最新规定。
创尔特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:
(1)修理者应当具有维修资质证书,维修人员应当具有执业资格,持证上岗;
(2)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、机器维护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;
(3)维护销售者、生产者的信誉,应使用新的、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的部件和元器件;
(4)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,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用部件和元器件全部用于修理;
(5)接受生产者、销售者的监督和检查;
(6)保持常用维修部件和元器件的储备量,确保维修工作正常进行,避免因维修部件和元器件缺少延误维修时间;
(7)认真、如实、完整地填写维修记录,记录故障、修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,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产品和维修记录;
(8)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;
(9)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,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。
关于创尔特关于电器维修后保修期的规定。以下是详细解答:
创尔特电器保修期的基本规定
“7日”规定: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,若发生性能故障,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、换货或修理。
“15日”规定: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,若发生性能故障,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。
三包有效期:
“三包”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,对于不同的商品,如集成灶、家电等,其“三包”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一年,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。
在“三包”有效期内,若产品经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,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,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。
“90日”与“30日”规定:
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,导致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,修理者需注明,销售者据此免费为消费者调换产品。
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,修理者需免费为消费者调换产品,并承担费用。
“5年”规定: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。
维修后的保修期处理
维修后的产品应能保证正常使用30日以上。若维修后产品在短期内再次出现故障,消费者有权要求进一步维修或更换。
换货后的“三包”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。
不实行三包的情形
消费者因使用、维护、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。
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。
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,或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、涂改的。
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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