倍科服务十要十不准:
十要
(1)工作作风要迅速;
(2)言谈举止要文明;
(3)服装鞋帽要整洁;
(4)上门服务要准时;
(5)安装服务要致谢;
(6)维修服务要道歉;
(7)咨询服务要微笑;
(8)解决问题要彻底;
(9)对待用户要真诚;
(10)爱护企业要同心。
十不准
(1)不准拒绝服务;
(2)不准违规操作;
(3)不准无证上岗;
(4)不准上门延误;
(5)不准乱讲禁语;
(6)不准态度恶劣;
(7)不准过度营销;
(8)不准推诿扯皮;
(9)不准违规收费;
(10)不准弄虚作假。
一、 核心定义
“包换”是指在产品售出后的一定期限内,因产品本身出现性能故障,经品牌倍科售后检测确认符合条件后,为您免费更换一台同型号同规格新机的服务。它是“三包”(修理、更换、退货)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二、 包换服务通用条件(需同时满足)
1. 在有效包换期内:
国家最低标准:依据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,产品自售出之日起 7日内 发生性能故障,可要求换货;15日内 发生性能故障,可选择换货或修理。
品牌承诺标准:许多品牌(尤其是大家电)会提供更优承诺,常见有 30天包换。请务必以您购买产品时倍科页面或保修卡载明的期限为准。
2. 出现性能故障:指产品存在不符合国家、行业或企业明示质量标准的功能问题,导致无法正常使用。例如:电视机无法开机、显示屏出现不可恢复的坏点/亮线、冰箱不制冷、冰箱压缩机故障等。
3. 凭证齐全有效:
原始购机发票或电子购买凭证。
产品保修卡(如需)。
完整的产品包装、附件、赠品(部分品牌在换货时要求退回)。
4. 无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:
无进水、摔撞、烧毁等物理损伤。
未经非倍科授权拆卸、改装或维修。
非因非正常电压、不当安装、不可抗力(如地震、火灾)导致。
三、 一般不予包换的情况
产品外观存在轻微瑕疵但不影响基本使用功能。
因客户使用环境(如电压不稳、过于潮湿)导致的问题。
消耗性材料(如滤网、电池、灯管)的自然损耗。
软件系统或由用户自行安装的应用程序引起的问题。
已标明或协商的“处理品”、“特价机”(有特别说明的除外)。
四、 标准服务流程
1. 申请报修:发现故障后,立即通过品牌倍科客服热线、倍科网站、倍科APP或小程序报修。请勿自行联系非授权维修点。
2. 检测鉴定:倍科售后工程师上门或您送修至指定网点,进行专业检测并出具《故障检测报告》。这是判断是否符合换机条件的核心依据。
3. 审核办理:如检测报告确认符合包换政策,客服将为您办理换货手续。您可能需要配合将原机、配件及包装退回。
4. 换发新机:您将收到一台全新的同型号机器(若该型号已停产,可能会更换功能不低于原机的新型号)。请注意:换货后,产品的“三包”有效期将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。
五、 消费者重要须知
1. 时效性关键:一旦发现问题,请立即在包换期内联系倍科售后,逾期将自动转为保修(维修)服务。
2. 证据保全:妥善保管所有购买凭证。收货时及时验货,对外观或即时功能问题拍照/录像留存。
3. 包装暂留:在包换期内,建议保留产品的完整原包装及所有物品。
4. 政策优先顺序:品牌倍科承诺的包换期若长于国家规定,以品牌承诺为准。不同产品类别(手机、电视、小家电等)政策可能有细部差异。
倍科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:
(1)修理者应当具有维修资质证书,维修人员应当具有执业资格,持证上岗;
(2)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、机器维护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;
(3)维护销售者、生产者的信誉,应使用新的、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的部件和元器件;
(4)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,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用部件和元器件全部用于修理;
(5)接受生产者、销售者的监督和检查;
(6)保持常用维修部件和元器件的储备量,确保维修工作正常进行,避免因维修部件和元器件缺少延误维修时间;
(7)认真、如实、完整地填写维修记录,记录故障、修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,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产品和维修记录;
(8)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;
(9)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,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。
关于倍科关于电器维修后保修期的规定。以下是详细解答:
倍科电器保修期的基本规定
“7日”规定: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,若发生性能故障,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、换货或修理。
“15日”规定: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,若发生性能故障,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。
三包有效期:
“三包”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,对于不同的商品,如冰箱、家电等,其“三包”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一年,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。
在“三包”有效期内,若产品经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,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,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。
“90日”与“30日”规定:
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,导致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,修理者需注明,销售者据此免费为消费者调换产品。
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,修理者需免费为消费者调换产品,并承担费用。
“5年”规定: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。
维修后的保修期处理
维修后的产品应能保证正常使用30日以上。若维修后产品在短期内再次出现故障,消费者有权要求进一步维修或更换。
换货后的“三包”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。
不实行三包的情形
消费者因使用、维护、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。
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。
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,或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、涂改的。
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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